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8-07-16浏览次数:87

一、目的

为严肃学院教学工作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院教师的教学行为,根据学校教务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教学事故范围

1、教师无故不按时上下课(包括上课迟到下课提前)。

2、未经院(系)同意和学校教务处批准而擅自改变教学计划、更新课程,擅自缺课、停课及增减课程的学时。

3、拒绝接受学院(系)或学校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

4、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出现政治性、知识性的错误,发现后仍然拒不纠正。

5、教师在授课时衣冠不整、仪态不端;携带有碍于课堂秩序的非教学用品而发生了影响(如未关闭手机响起而影响秩序等)。

6、教师没有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布置作业,不按规定批阅学生作业的。

7、教师在考试前有意向学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考试内容,考试中向学生泄露试题答案或隐瞒学生作弊行为。

8、教师不按时拟定或送交考试试卷而影响考试工作或考试命题不符合要求,拒不按规定改正。

9、监考人员不遵守监考人员规定和守则。

10、在批改考卷或术科课考试时,不按照考试评分标准进行评卷打分或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11、实验教师或实验员在对学生的实验教学过程中,不按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课准备和指导工作。

12、在术科课教学过程中,由于教师的失误,而造成的一些可以加以避免的伤害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有学院分管院长与系(部)主任以及学校教务处负责认定。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1、初次出现教学事故者,由系(部)给予内部通报批评;一学年内两次出现教学事故者或三年内出现同样的教学事故两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上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屡教不改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任职资格。

2、一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事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2)事故当事人认识态度不好,拒不检查错误或无理取闹者。

(3)事故发生后有意隐瞒事故真相,干扰事故调查而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纪律处分的等级

纪律处分的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六、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对任何教学事故都要进行调查记录。

2、对于造成教学事故者的纪律处分,由系(部)查清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到学院办公室,由分管院长组织有关人员审核后,签署意见后上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警告与严重警告的处分。

3、对于造成教学事故者的纪律处分等级在记过及以上的,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提出意见上报学校进行处理。

七、解释权

本规定由ufc押注软件推荐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